首頁 > 家事案件
在離婚案件中,許多人理所當然認為:「婚後賺的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,一定可以分一半。」但實務上,法院並不是用「付出感覺」來判斷,而是依據民法1030條之1的夫妻財產制度,依法計算與分配。若不清楚制度內容,
在家事訴訟中,最容易失敗的說法就是:「孩子跟我感情比較好」,但卻拿不出任何證據。親權需要相關事務證明,而不是用情緒喊來的。
許多人一發現配偶外遇,第一個反應就是:「他這樣還能照顧孩子嗎?法院會不會把小孩判給我?」
很多家長以為「法院判給誰就永遠是誰」,其實錯誤。 只要符合子女最佳利益,監護權是可以依法聲請改定的。
很多當事人質問:「他都跟別人聊天這麼頻繁了,這樣還不能離婚嗎?」其實法院並不單看感覺,而是審查:是否已構成「破壞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」。
許多人誤以為「感情不好、個性不合」就可以直接訴請離婚,但實務上,法院是否判准離婚,必須依據民法所規定的離婚事由認定。也就是說,除非雙方協議離婚,否則要請法院判決離婚,必須具體符合民法規定,並提出證據佐